紀念《反洗錢法》頒布10周年
來源:發布時間:2016年07月13日
紀念《反洗錢法》頒布10周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洗錢”是什么?
洗錢是指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通俗地講,就是把“不干凈”的非法收入變成“干凈”的錢。
二、洗錢罪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犯罪規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受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以下行為之一的: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劵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打擊洗錢、人人有責
1、公民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得出借身份證證件、賬戶等為他人辦理金融業務、不得為洗錢活動提供方便,避免因協助洗錢而觸犯法律
2、公民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應積極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及資料,理解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程序,并信任金融機構不會因為反洗錢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權益。
3、打擊洗錢犯罪,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了解反洗錢知識,并積極對涉嫌洗錢犯罪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