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貸款
來源: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0日
【產品說明】 我行應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申請向其發放的用于信用證項下貨物采購、生產和裝運的專項貸款。
【產品功能】
1、用于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備貨裝運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
2、還款來源為信用證項下出口收匯,有開證行有條件的信用保障。
3、屬專項貸款,貿易背景清晰,適合封閉管理。
【產品特點】
1、擴大貿易機會。在出口商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出口商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資金占壓。在生產、采購等備貨階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資金,可以緩解流動資金壓力。
【適用客戶】 出口商流動資金緊缺,而國外進口商不同意預付貨款,但同意開立信用證。
【申請條件】
1、依法核準登記,具有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性和經營范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擁有貸款卡;
3、擁有開戶許可證,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
4、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
5、在我行有授信額度。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
2、國外銷售合同和國內采購合同;
3、貿易情況介紹;
4、正本信用證。
【辦理流程】
1、出口商與我行簽訂融資協議,向我行提交打包貸款申請書、貿易合同、正本信用證及相關材料。
2、我行經審核后將打包貸款款項入出口商賬戶。
3、出口商使用打包貸款款項完成采購、生產和裝運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
4、我行將單據寄往國外銀行(開證行或指定行)進行索匯。
5、國外銀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歸還打包貸款款項。
【溫馨提示】
1、需與銀行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貸款)》;
2、憑以放款的信用證以融資銀行為通知行,且融資銀行可以議付、付款;
3、信用證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無法履行的“軟條款”;
4、申請打包貸款后,信用證正本須留存于融資銀行;
5、正常情況下,信用證項下收匯款須作為打包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
6、您裝運貨物并取得信用證下單據后,應及時向銀行進行交單。